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

新移民居港1年 即可領綜援

終審法院昨就內地單程證婦人孔允明挑戰申請綜援(港府向貧窮民眾或家庭每月發放的援助金)資格案一錘定音,裁定政府現行規定居港滿七年方可申請綜援的政策違憲,命令政府須將申請資格,恢復到2004年以前的居港一年。判決一出即時觸發新移民申請綜援潮,社會福利署社會保障辦事處昨早已接獲不少新來港人士登門查詢綜援申請,估潛在申請個案達2萬宗,每年涉及額外公帑7億元。 終院昨以書面判決,判定孔允明終極上訴成功。孔允明於2006年因居港未滿七年而被社署拒絕綜援申請,後來提出司法覆核,一直上訴至終院。終院五名法官昨一致認為,政府收緊新移民申請綜援的資格,與其聲稱鼓勵家庭團聚和遏止人口老化的目標背道而馳。而收緊資格節省到的金錢,相對整體福利亦只是微不足道,更非如政府所講,必須如此才能令綜援制度延續。由於財政目的不被接納,終院因此裁定本案的綜援申請人上訴成功,撤銷居港七年限制。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回應裁決指,終審法院裁決只是針對綜援申請的安排,將申請居港年期限制由七年,恢復2004年1月前的居港一年要求,他表明政府會盡一切的努力去配合法院的裁決。
張建宗指,自2004年1月收緊綜援居港年期政策至今年10月期間,有3萬6000多宗居港未滿7年的綜援申請,社署署長視乎申請人的工作意欲及生活困難情況,行使酌情權批出近1萬4000宗申請,其餘2萬多宗經社署解釋後,申請人自行撤銷申請。社署料裁決對社署人手造成大衝擊,2萬宗潛在新移民個案勢增加審批困難,而每宗個案估計獲批2000元,估計每年涉額外公帑共7億元。
終審法院裁定新移民居港一年可申領綜援,反應兩極化。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等團體歡迎終院裁決。不過,人口政策關注組則對昨日的裁決表示遺憾,指裁決凸顯港府應取回審批單程證的權力。

0 评论:

发表评论

Twitter Delicious Facebook Digg Stumbleupon Favorites More

 
Design by Free WordPress Themes | Bloggerized by Lasantha - Premium Blogger Themes | Affiliate Network Re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