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7日星期一

強暴還有未婚、已婚之分?

January 07, 2013

加州上訴法院1月2日判決假裝男友與不知情未婚女子發生性關係不算強暴,消息傳出引起保護婦女團體譁然,一名加州眾議員立即宣布將提案修法,加州檢察長賀錦麗(Kamala Harris)亦表示將全力配合。

一名男子2009年2月闖入喜瑞都一戶人家,摸黑和一名睡夢中的18歲女子發生性關係。因為女子誤以為此人是她男友,所以起先並未抗拒,不過男子後來被判強暴罪入獄。但位於洛杉磯的加州第二區上訴法院三名法官「勉為其難」裁定,加州1872年法律只規定,如果有人假裝對方配偶發生性關係觸犯強暴罪,但並不包括假裝對方男友。如果陪審團根據此法定罪,則不符法律規定,因此全案發回更審。

這種解釋無異在說,如果有人上當和人性交,只有被害人已婚才構成犯罪,未婚女性只能自認倒楣,連上訴法官都知道這樣有悖常理。他們並不想做「恐龍法官」,實在因為加州有「恐龍法律」。但他們別無選擇,因此呼籲加州議會修法。

上訴法官之所以翻案,是因為被告莫拉瑞斯(Julio Morales)和受害女子說法不一。受害女子當晚和男友參加派對喝醉回家,兩人本來想燕好,但因男友未帶保險套和第二天一早有事作罷。男友回家,她則呼呼大睡,被莫拉瑞斯趁虛而入。

據女方說法,她後來驚醒,發現有人在和她性交,心想一定是男友改變主意。不料當有光線射進臥室時,駭然發現對方竟是陌生男子,當即想把他推開,但對方不肯放手,不過最後還是悻然離開。

不過莫拉瑞斯供稱,他親吻女子臉頰把她弄醒。女子主動和他接吻,並和他發生關係。他不記得女子有推開他的動作,最後他是自行離開。他的律師因此聲稱,這是兩廂情願,不是強暴。

檢察官則試圖說服陪審團,認定莫拉瑞斯犯下「強暴失去知覺人士」。陪審團被告知,在兩種情況下可判被告犯下這種罪:第一、被害人因為在睡覺無法抗拒,第二、由於被告故意隱瞞,使被害人在不知情下上當。最後陪審團一致同意被告有罪,莫拉瑞斯後來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上訴法官表示,問題就出在檢察官給陪審團兩個選擇。如果陪審團根據第一種情況,表示他們接受女方說法,莫拉瑞斯在她尚未清醒時即霸王硬上弓,這樣判他「強暴失去知覺人士」可以成立。但如果陪審團採納第二種情況,則因為莫拉瑞斯並未假裝是女子的配偶,根據加州的「恐龍法」,莫拉瑞斯應該無罪。由於不清楚陪審團根據何種情況,因此必須發回更審。

拋開複雜法律條文不說,這個判決使加州顏面盡失。因為加州自詡是制裁強暴最不遺餘力的一州,曾修法擴大強暴定義,不一定要使用強迫手段才算強暴,而且單單性侵也算強暴。如今爆出這種大漏洞,真是情何以堪。全美婦女組織加州分會(California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會長貝拉沙馬(Patty Bellasalma)表示,如果未婚婦女不算在內,這種法律根本不在保護婦女。

愛達荷州三年前亦發生一名婦女的男友安排另一男子裝成是他和她發生關係,結果受害婦女因未婚無法追究嫌犯,該州2011年修法保障所有婦女。加州聖塔芭芭拉縣也有一名未婚婦女睡夢中將一名闖入家中男子誤為男友而性交,後來發現上當推開對方,男子落荒而逃。但聖塔芭芭拉縣地檢處礎於「恐龍法」,未起訴該男子強暴罪。

聖路易奧比斯波(San Luis Obispo)共和黨州眾議員艾查狄安(Katcho Achadjian)2011年提案修法,把假裝同居人使對方上當發生性行為定為強暴。該法在州眾議會通過,卻被州參議會公共安全委員會擋下,因為當時擔心加州監獄人滿為患。

艾查狄安1月4日宣布將提出法案,他說:「州民對法院判決感到憤慨完全有理,議會應團結一致,填補任何現有法律漏洞。」賀錦麗也表示,會全力配合州議會修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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