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星期五

租賃物業修繕一次抵扣 易遭查稅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

December 13, 2012 06:00 AM | 3597 次 | 0 0 評論 | 19 19 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阿罕布拉楊先生之前趁房市低迷,在聖伯納汀諾州大附近買了一棟租賃物業,並更換廚房爐頭等老舊設備,希望房客住得更舒服,並於申報聯邦所得稅時,將這些支出全數與收入抵減,沒想到引發國稅局查稅,迄今仍心有餘悸。

會計師暨地產經紀黃傑峰說,曾看到高收入人士為了少繳稅,將不能抵減的租賃物業費用全數與收入抵減,最易引發國稅局查稅。

黃傑峰說,固然稅法允許與租賃物業相關開銷,如貸款利息、房屋保險、水電費、產業稅、廣告、維修費等「普通」和「必須」費用,與租金抵減,享受省稅好處。但一些讓房子使用的壽命延長的裝備支出,由於不是裝置後的來年就會壞掉,須分攤成多年期限折舊,即不能一次將全部支出與所得抵減,須分攤成多年抵減所得。

如廚房新爐頭等新電器品,花費須分攤成五年折舊。翻新的車庫前的駕駛車道,花費須分攤成15年折舊。新浴缸則須分攤成七年折舊。基本上,稅法就房屋增添的設備如何計算折舊都有規定。

黃傑峰說,在租金與支出相扺後若仍有虧損,只要屋主未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租賃物業,而是主動地參與出租相關工作,如自己選擇房客,這項虧損還可與當年總收入抵減,獲得特別稅務好處,唯有年薪上限限制。

也就是說,夫妻調整後年所得(AGI)10萬元以下,可百分之百抵減這項虧損,唯可抵減的虧損上限是2萬5000元。假設虧損是5000元,意味著對年收入9萬5000元的人士,可全數與收入抵減。

年所得若超過10萬元,則只能抵減部分虧損,收入達15萬元,就完全不能抵減虧損。也就是不能用15萬元來減去5000元。

單身則是6萬元以下可抵減全部虧損,唯可抵減的虧損上限一樣是2萬5000元。所得若超過6萬元,則可抵減部分虧損,所得若超過7萬5000元則完全不能抵減。

會計師黃世仲說,高收入者若有租賃物業,建議最好將房子放在有限責任公司名下。雖然公司須申報營業稅,但好處是租賃物業的虧損可與個人總收入抵減,相比於所繳的營業稅,仍可多省一些稅金。但若物業放在個人名下,相關做法卻易引發國稅局查稅,且不是只查租賃物業的進出帳,通常是全面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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