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星期一

移民售國外產業 可免稅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

December 06, 2012 09:00 AM | 5140 次 | 0 0 評論 | 13 13 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購屋人士大多知道,房子若過去五年自住至少兩年,出售時單身可享受25萬元利得免稅額,夫妻可享受50萬元利得免稅額。但多數人不知道,這項優惠可適用於屋主移民美國前在國外購買、之後脫手的房子,或屋主雖非綠卡或公民,只要符合前述規定,一樣可享有免稅額。

會計師黃傑峰說,稅法對納稅人主要自用住宅未限制只能位於美國。如來自台灣、香港或中國大陸,因為親屬移民或投資移民遷居美國,擁有美國合法居留身分,之後打算賣掉原居地自用住宅,並打算將錢拿進美國時,只要國外房子原來是其主要住宅,且符合過去五年定居兩年要求,一樣可享受前述免稅額。

至於過去五年住兩年規定,不限制夫妻都須滿足這項要求,只要夫妻一方住滿兩年就符合規定,有資格使用免稅額。

會計師施啟祥說,唯外國人賣屋時,如果沒有社會安全號碼或報稅識別號碼,不管有無增值獲利,產權移轉公司都會扣除預繳稅。聯邦預繳稅為賣屋價10%,加州為賣屋價3.3%,次年屋主可透過申請的報稅識別號碼申報所得稅,以便預繳稅多退少補。

至於若將房屋做為出租物業,黃傑峰說,租金收入固然須申報為收入,需繳稅。但與出租物業有關的「普通」和「必需」費用,包括貸款利息、物業稅、水電、保險、維修、廣告、管理,以及業主駕車到物業地點的費用,都可以用於抵稅。

屋主也可將房屋的折舊費用來抵稅,一般住宅分27.5年折舊,商業建築物分39年折舊。

黃傑峰說,透過這些抵稅優惠,很多業主所收的租金,甚至都不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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